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区红十字会和接受单位是本市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以下统称登记机构)。市红十字会应当向社会公布各登记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和工作时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