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