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