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防尘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