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城镇建成区内裸露泥地,应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采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城镇建成区内裸露泥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用地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收储的土地,由土地收储管理机构负责。
(五)闲置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