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把气象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健全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的服务体系,以保障气象事业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