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气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