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