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有效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执行城乡规划的情况依法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