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公开城乡规划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监督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