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查处违法建设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