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