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