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或者因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