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合理确定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