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合理确定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