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符合法定情形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批,并且向社会公布修改后的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