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符合法定情形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批,并且向社会公布修改后的城乡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