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以及革命遗址、纪念设施等应当编制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由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