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五条有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人防)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作出统筹安排,并与地面设施相关规划合理衔接。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