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人防)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作出统筹安排,并与地面设施相关规划合理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