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非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九条有效居所报送人应当报送非本市户籍人口的下列居住信息:(一)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二)居所地址、类型;(三)入住、搬离时间。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