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非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八条有效非本市户籍人口居所为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为居所报送人;存在承包经营、转租或者受委托代管等情形的,承包经营、转租或者受委托代管(含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实际管理人为居所报送人。非本市户籍人口居所为用人单位宿舍的,用人单位为居所报送人。非本市户籍人口居所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自购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居所报送人。非本市户籍人口居所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的,居所提供人为居所报送人。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