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非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十条有效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居所报送人,除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的居所报送人外,应当在非本市户籍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基本情况,并分别在非本市户籍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其居住信息。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报送人应当分别在非本市户籍人口入住和搬离时,即时报送其居住信息。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