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居所报送人未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相关标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