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非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居所报送人未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相关标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