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非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居所报送人将获悉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