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非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