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非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非本市户籍人口未按照规定向居所报送人提供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非本市户籍人口向居所报送人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