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非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