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非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居所报送人虚假报送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照虚假报送居住信息人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