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非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章 居住登记服务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居所报送人和旅馆业、学校应当为非本市户籍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申领居住证如实提供、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为非本市户籍人口查询本人的居住登记信息或者居住证信息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