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非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章 居住登记服务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开展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登记、巡查等服务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