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居所报送人发现治安安全隐患和居所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居所报送人应当在下列居所的公共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相关标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一)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的房屋;

(二)居住人数三十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宿舍;

(三)居住人数三十人以上的出租房屋。

居所报送人安装前款规定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