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非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章 居住登记服务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悉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