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居所报送人,应当分别在非本市户籍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送其居住信息。对连续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居所报送人可以不报送其居住信息。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