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者暂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被污染建设用地,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被污染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年度计划,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等环境监测,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被污染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