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五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用于下列事项:(一)土壤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示范工程和项目;(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活动;(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涉及土壤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四)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