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将规划区内被污染建设用地标绘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实施被污染建设用地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比对管理,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