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