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