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四十八条有效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