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四十七条有效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