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四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经评审后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应当及时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移出名录前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