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四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及时更新。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