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对建设用地准入实行联动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被污染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监管以及治理与修复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被污染建设用地征收、出让、收回、转让、规划许可等环节的监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