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和接收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