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