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受委托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