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九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