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严格控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