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八条有效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有毒有害物质不渗漏、不流失、不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